时间:2016-06-30 01:18作者:紫琳
儒家的诚意正心、修齐治平的社会改造方案,是由内及外、由吾及彼、由人及物、由近及远的进路,强调的是由改造人性,进而改造社会,终至天下太平。在儒家看来,作为社会共同体成员的个人,如果人人能够“文质彬彬”,“泰而不骄,威而不猛”,“威而不猛,恭而安”,“乐而不淫,哀而不伤”,做到情欲有节,行为有度,进退有矩,那么,整个社会与宇宙的和谐,也就不再是遥不可及的事情。整体的和谐,是建立在各个组成部分或元素的有机的、合理的比例关系之上的;社会的和谐,则有赖于共同体成员的道德存养与人格完善。“致中和”着眼于质的量的规定性,讲的是适度、恰当、平衡与协调。[page]“和为贵”历史上作为社会规范与制度安排的“礼”,它的特性有二:其一是“别”。《左传·僖公三年》云:“为礼卒于无别,无别不可谓礼。”《荀子·富国》曰:“礼者,贵贱有等,长幼有差,贫富轻重有称者也。”其旨在依据共同体成员的职位、年龄、性别及血缘等因素来划分权利和义务范围,规定不同社会角色的各自行为选择边界,以此来避免因无别而造成的利益冲突和社会无序。其二是“和”。《论语·学而》载有子的话说:“礼之用,和为贵。先王之道斯为美。小大由之,有所不行。知和而和,不以礼节之,亦不可行也。”这是讲,“礼”以“和”为贵,是“和”的体现。制度化的“礼”与精神性的“和”,两者刚柔相济,不可或缺。如果事事循“礼”而不知尚“和”,便会“礼胜则离”,缺乏凝聚力和向心力;反之,如果处处求“和”而没有“礼”的制度保障,则会失之于流。当然,“礼”能否落实“和”的精神、达到社会和谐的目标,关键要看它是否体现了正义原则。正义的通俗表述,指给同样的事物以同样的待遇,非正义乃是指给同样的事物以不同的待遇。
和而解《老子》第四十二章曰:“道生一,一生二,二生三,三生万物。万物负阴而抱阳,冲气以为和。”此处,“一”指道,“二”指阴气、阳气,“三”指阴阳调和所形成的和谐状态。万物就是由两种对立因素的配合而生。《周易》乾卦《彖传》云:“保合大和,乃利贞。”这是说,阳阴合德,四时协调,万物孕生,长治久安。“大和”即“太和”,强调的是矛盾的妥协性与统一性。《荀子·王制》曰:“和则一,一则多力。”这是说,“和”能带来合力与双赢。借用今天的说法,“和”是一种“文化软实力”。